红河学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科级干部选拔任用
管理工作的意见
为进一步推进学校干部人事制度改革,规范科级干部选拔任用管理工作,按照事权、人权管理相统一的原则,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现就进一步深化科级干部选拔任用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科级干部选拔任用的原则
1、党管干部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2、任人唯贤、德才兼备的原则。
3、群众公认、注重实绩的原则。
4、统一规范、分层管理的原则。
二、科级机构及岗位设置
1、按照《红河学院机构编制管理办法》(红院行发[2009]54号)文件,各学院一般设置教学系、综合办公室、实验室、教研室等行政科级机构及岗位。学校机关各部门内设的科级机构及岗位严格按照红院行发[2009]54号文件要求执行,需要增加、减少或变更内设机构的,需由单位提出申请报人事处提请学校党委研究决定。
2、根据中发[2004]16号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各学院党总支一般下设系党支部、学生党支部。党支部书记按科级干部配备。
学校机关党总支下设的党支部,按照便于党组织开展活动,有利于党员参加组织生活的原则,凡是符合设置条件的,尽量按部门设置党支部,机关各党支部书记一般由部门处级领导兼任,不享受待遇。
3、设立党支部,须报经学校党委批准。
三、科级干部选拔任用程序
选拔任用科级干部,必须经过民主推荐、人选提名、组织考察、会议讨论决定。
1、民主推荐
各学院拟任的行政科级干部,需在单位教职工中进行民主推荐,根据推荐票的信任度提出考察人选;机关各部门拟任的科级干部在本部门内进行民主推荐。
2、人选提名
学院行政科级干部的考察人选提交学院教授委员会或教师委员会讨论通过后提出正式人选;部门科级干部的考察人选提交全体教职工讨论通过后提出正式人选。
3、组织考察
各学院、各部门确定的科级干部考察对象须在一定范围内发布考察预告,成立至少两人组成的考察组对考察对象进行考察,考察组成员须有学院(部门)领导参加,考察组要着重对考察对象的德、能、勤、绩、廉等方面进行全面考察并形成考察材料。
4、会议讨论决定
各学院的行政科级干部,由各学院召开党政联席会讨论决定,由院长聘任。机关各部门的科级干部,由部门召开部门正职、副职和党支部书记参加的会议决定(会议不少于三人,不足三人的部门由机关党总支书记参加),由部门主要领导聘任。
学院及机关各支部的支部书记按照党章和党内有关规定选举产生,报校党委批准。
四、科级干部的管理
科级干部的管理按照事权与人权管理相统一及统一规范、分层管理的原则,在学校党委的统一领导下,由各学院、各部门自己选拔、使用、管理科级干部,学校党委组织部在宏观上进行工作指导,不再参与具体的选拔管理。
五、工作要求
1、提拔科级干部须进行任前公示和任前谈话。会议表决通过后,需进行为期一周的干部任前公示,经公示无异议后进行聘任。聘任前由学院(部门)主要领导与科级干部进行任前谈话。
2、科级干部实行任期制,一般任期为3年。
3、科级干部选拔任用,必须严格按照职数规定,不得超职数配备,超职数配备的,人事处不予批准享受相应职务待遇。
4、决定任用科级干部后,各学院、各部门负责填写《干部任免呈报表》,与考察材料一并报组织部装入个人档案。
5、各学院、各部门要严格遵守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的各项纪律,自觉接受组织监督和群众监督。要坚持照章办事,严格履行程序,自觉抵制用人上的不正之风,切实做好科级干部的选拔任用和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