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河学院处级领导干部兼职管理实施办法
(试行)
为贯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从严管理干部的要求,进一步规范处级领导干部兼职管理,更好地发挥人才作用,调动领导干部的工作积极性,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中组发〔2013〕18号)、《关于改进和完善高校、科研院所领导人员兼职管理有关问题的问答》(《组工通讯》2016年第33期)和云组通〔2016〕78号、云组通〔2017〕9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对象为学校处级领导干部。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兼职,是指在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社会团体”)和企业等机构兼任的职务。在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等机构兼职包括兼任领导职务、名誉职务、常务理事、理事等;在企业兼职包括兼任企业领导职务、顾问等名誉职务以及外部董事、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等企业职务。
第三条 处级领导干部兼职管理的原则:
(一)从严管理原则。对干部兼职数量、期限、取酬情况、审批程序、监督管理等严格按照相关文件规定执行。领导干部未经审批不得在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企业等机构兼职。根据工作需要,经批准兼职的,在兼职活动中要严格遵纪守法,廉洁自律。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
(二)有利工作原则。领导干部兼职应坚持有利于提高教学科研质量、有利于产学研结合、有利于服务经济社会文化发展、有利于学校工作的开展,要正确处理好本职工作与兼职工作的关系,确保把主要精力投入本职工作。
(三)分层分类原则。支持领导干部按规定兼任与其工作或教学科研相关的职务,主动承担高校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与创新职能。
第二章 兼职管理
第四条 处级领导干部所兼职的机构必须是经主管部门认可、登记注册的合法机构。不得到有敌视、分化我国背景的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企业兼职。
第五条 根据工作需要,经学校党委批准,处级领导干部可兼任与本单位或者本人教学科研领域相关的社会团体职务,兼职数量一般不超过3个。处级领导干部在高水平学术期刊担任编委或在国际学术组织兼职,其兼职数量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放宽。
第六条 处级领导干部原则上不得在企业兼职。确因工作需要,经批准,可在本单位出资的企业(包括全资、控股和参股企业)或参与合作举办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兼职,兼职数量一般不超过1个。
第七条 处级领导干部一般不得在兼职单位领取薪酬,若个人按照有关规定在兼职单位获得的报酬,应当如实报告并全额上缴给学校,由学校根据实际情况按有关规定给予一定奖励。
第八条 处级领导干部的科技成果转化,可以获得现金奖励或股权激励。获得奖励、股权激励等情况,应当公开透明,以适当方式进行公示,并在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和年度述职报告中予以说明。
第九条 处级领导干部所兼职务实行任期制的,任期届满拟继续兼职的,应重新履行审批手续,在同一个职位兼职不得超过2届;所兼职务未实行任期制的,兼职时间最长不得超过10 年。
第十条 处级领导干部职务发生变动,其兼职管理按照新任职务的相应规定掌握;职务变动后按规定不得兼任的有关职务,应当在3个月内辞去。
第三章 审批程序
第十一条 处级领导干部兼职必须履行审批程序,未经批准不得兼职。审批程序为:
(一)本人申请。处级领导干部根据组织安排或个人意愿,拟到社会组织、企业兼职,个人必须向学校党委提出书面申请,说明该社会组织、企业的基本情况,兼职理由及兼任何种职务等情况,并填写《红河学院处级领导干部兼职审批表》(附件2)。
(二)兼职单位提出意见。处级领导干部到社会团体兼职须由社会团体出具邀请函,并附拟兼职单位登记证书复印件、章程及现任领导名单、本人兼职情况和取酬情况的书面说明等相关材料报党委组织部。所兼职的社会团体有业务主管单位的,须有业务主管单位的书面意见。到企业兼职(任职)须由兼职(任职)企业出具兼职(任职)理由书面说明材料。
(三)学校党委审批。学校党委组织部对本人提交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核,重点对是否符合兼职政策规定、所兼职社团和企业依法登记等情况进行审核把关,防止违规兼职。待审核通过后,党委组织部提出意见,报学校党委审批。其中,在社会团体兼职的,须在社会团体召开有关会议进行选举或决定任命前30日报党委组织部。
第十二条 处级领导干部拟在国际学术组织或有国(境)外背景的社会团体和企业兼职的,党委组织部要听取对外合作交流处、科学技术处、纪检处等相关部门意见。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处级领导干部经批准兼职的,在兼职活动中要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严格遵守学校和兼职单位的规章制度,维护学校利益,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为兼职单位或个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十四条 处级领导干部不得以兼职为由,变相经商办企业,不得从事个体经营和有偿中介服务等活动,不得利用职权为所持股权的企业谋取利益。
第十五条 处级领导干部应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把主要精力放在做好本职工作上,不能因为兼职而影响其应履行的职责。因兼职影响本职工作,造成不良后果的,取消兼职,并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调离岗位、免职等处理。
第十六条 严禁私自利用学校的名称、标识、设备、涉密信息、科研成果和产品等资源为校外机构服务或牟利。
第十七条 建立兼职情况报告制度。兼职处级领导干部每年年底应向党委组织部书面报告兼职期间的履职情况、是否取酬和报销有关工作费用等情况。
第十八条 拟提名为处级领导干部的考察对象,任职前应按要求向党委组织部报告本人在社会团体和企业已有兼职情况,并按要求辞去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兼职。
第十九条 党委组织部、纪检处定期对处级领导干部兼职情况进行检查、清理。确属工作需要且符合有关规定精神,但未履行审批程序的,应补办有关手续。凡不符合规定的,责令本人辞去所兼任的职务;在限定期限内未辞去所兼任职务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理。对于违规兼职、违规取酬及瞒报、漏报的,一经查实,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处级领导干部不担任职务后,其兼职可不再按照处级领导干部管理。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未明确的事项,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