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河学院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外出请假
报备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校领导干部外出的管理工作,严肃组织纪律,改进工作作风,保障各项工作有序衔接,正常运转,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领导干部为学校在职副处级及以上干部。本制度所指外出为离开学校所在地出差、出访或离岗休假(含寒暑假休假)、学习等。
第三条 学校党委书记、校长外出,按中共云南省委教育工委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省属学校领导干部外出请假报备有关工作的通知》(云教工委函〔2022〕2号)执行。书记、校长原则上不能同时离开学校驻地,确因工作需要同时外出的,应在请假报备时说明情况,并按学校职务排序确定1名负责同志主持工作;外出期间若行程发生变动,应及时补充报告。
第四条 学校副厅级领导干部外出,原则上需提前2天(48小时)填写《红河学院校领导干部外出请假报备表》(附件1),经书记或校长批准后方可外出,并送学校办公室备案。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书面请假由党委书记签批;副校长、其他学校副厅级干部书面请假由校长签批,同时向党委书记报告。因紧急事项临时外出的,应事前及时报告并说明原因。外出期间若因疫情等特殊情况行程发生变动,应及时补充报告。
第五条 学校纪委书记外出除学校主要领导审批外,还需向省纪委省监委驻省教育厅纪检监察组报备。
第六条 学校处级领导干部外出1天内,要向分管联系的校领导或党委委员口头请假,经批准后方可外出;外出2天(含)以上,要向分管校领导或党委委员书面请假,填写《红河学院领导干部外出请示报告表》(附件2),经分管校领导或党委委员批准后方可外出;外出3天(含)以上,经分管校领导或党委委员批准后,还需报告书记或校长同意后,方可外出。党务干部向书记报告,行政干部向校长报告,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均需向书记、校长报告。签批后的《红河学院领导干部外出请示报告表》报党委组织部备案。
第七条 二级学院党委书记和院长原则上不能同时外出,确因工作需要同时外出的,需先报分管联系的校领导或党委委员审批后,报书记或校长批准后方可外出。并在外出请示报告表的备注栏中说明情况,明确1名负责同志临时主持工作。
第八条 领导干部外出期间务必保持通讯畅通。若分管工作或所在单位发生重大突发性事件,应及时返回,到岗履职。
第九条 学校领导干部外出期间因特殊情况需逾期返回、行程变更或超过请假期限的,必须及时向准假领导报告请示,经批准后,方可延期,待返校后及时补报报告表;外出期间要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党纪政纪。
第十条 学校领导干部外出返校后,应及时销假并在报告表备注栏标注“已销假”,同时向批假领导报告。副厅级干部到办公室销假,处级干部到组织部销假。
第十一条 学校办公室负责做好校级领导干部外出请假情况的备案汇总;学校党委组织部负责全校处级干部外出请假报备的汇总和管理,并及时向有关领导汇报,协助主要领导做好学校领导干部外出请假报备制度的有关工作。
第十二条 学校领导干部必须严格执行领导干部外出请假报备制度。主要领导要带头执行外出请假报备制度,做到外出必报、请假及时、准确规范。对不按规定履行相关手续,擅自外出未报备的,将按有关规定从严追究责任。
第十三条 本制度由学校办公室、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中共红河学院委员会办公室 校长办公室关于领导干部外出请示报告的规定》(红院党办发〔2013〕15号)同时废止。